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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一般划定
第六条 除本划定和有关党内规则另有划定外,给予各级党委治理的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由同级纪委审查批准;给予其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须经同级纪委审查同意后报请这一级党委审议批准。
第七条 给予担当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代会代表)的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凭据其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治理的职务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违纪党员所担当的职务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治理的职务有两个以上的,区别下列情形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一)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凭据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二)除前项所列情形外,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纪委)委员的,应当凭据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